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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税务注销无土地情况说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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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写一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情况也就是说公司 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写一下由于什么原因一直没有拍卖到土地,也就是说没有土地的情况
最后一段是格式方面的,比如特此说明。
写好了让税务看一下就可以了……

注销了地税跟国税没有注销营业执照可以吗

按税法的规定,在注销了税务登记之后应该注销营业执照,但在法律上没有说明如果不注销营业执照应该如何处罚。
没有经营活动的企业,没有应税行为,不发生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往往要求注销税务登记,而企业可能因为贷款或其他原因需要保留营业执照。
所以往往选择注销税务登记而不注销营业执照
税务机关有重新税务登记的业务,就是让注销税务登记而没有注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在需要的时候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所以在目前来说,只注销税务登记保留营业执照,是可以的

注销税务的资产处置情况说明

清算时资产需要进行处置,你按比例分配给股东也要按销售进行单独处理,企业缴纳增值税,然后再按分配的资产是否超过股东当所的投资,如果没超过,属于投资收回,不用缴税,如果超过,则个人股东需缴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

企业申请重组要到哪里办理流程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二、企业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重组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后,通知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重组主导方在被合并企业办理完税务、工商注销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被合并企业注销登记情况相关资料。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备案时报送的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
4.企业合并当事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或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十二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6.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以及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7.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8.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复印件及其对重组日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情况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
9.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0.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说明;
11.若被合并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被合并企业税务、工商注销后报送的资料:
1.被合并企业税务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被合并企业工商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准相关被合并企业股东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除外)。
备注:重组主导方在申请备案时除将上述资料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外,同时还需将其中的“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附表复印件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报送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四、权限:
当事各方均在本市(含当事各方不属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分局审核;当事各方属于跨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市局审核。
五、期限:
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六、流程:
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
七、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核查企业提交的相关原件和复印件资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企业;
2.审核企业重组业务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3.就合并业务涉税事项与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沟通;
4.应由市局备案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
5.自作出决定或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或《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仅指不予备案的);自收到企业报送的被合并企业税务、工商注销相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6.属分局审核的,在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分局受理备案的企业合并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资料以及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送市局。
备注: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合并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相关申请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合并业务税务联系单》形式将情况反馈给重组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重组主导方税务机关抄送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及受理被合关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在办理完被合并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合并业务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反馈单》形式将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反馈给主导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八、回复方式: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发送给重组主导方同时,抄送给被合并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发送给合并企业同时,
抄送给被合并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被合并企业股东及其主管税务机关)。

标签: 重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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