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证:
办理注销登记的手续
1、先到税务所办理结税、结票和收缴税务证件手续。
一般应携带下列证件并提供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购领发票凭证;
(3)公章和财务章;
(4)用于结清纳税款、费、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等资料;
(5)其他有关税务证件、资料。
2、持税务所开具的已加盖税务所公章和纳税人公章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3、税务登记机关审核《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后加盖公章,同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即为办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凭《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因公司搬迁 迁出地 必须要税务注销证明 办理税务注销流程
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要对原经营地的的税务登记办理税务注销 。其流程为:
(一)、注销申请:到原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搬迁的证明材料。如股东会、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等;
2、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未使用的发票和发票专用章及《发票领购簿》;
4、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税务审核:对提供材料的是否齐全、发票方面有无违规现象的记录、应缴的税(费)及滞纳金和罚款是否缴清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核准注销。审核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税收清算报告交纳税人。对国、地税分别办证的,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作废”章并截角后一并退还给纳税人;如属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先于国税受理的,应在申请注销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地税已受理注销”印章后,将税务登记证返还给纳税人;后于国税受理的,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作废”章并截角后一并退还给纳税人。
以缴纳增税为主的企业先最好是办理国税注销手续,并国税同意注销证明再到地税办理注销手续。纯地税户可直接到地税办理注销手续。
以上回答供你参考。未尽事宜可直接同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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