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业会计人员,非会计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代理记帐 工作。 2、代理记帐人员未得到客户认可,公司必须根据客户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户满意 为止。 3、定期向客户了解代理记帐人员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以改进。 4、依法制止客户示意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如阻止无效即 向公司汇报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汇报。 5、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 提交委托单位。 6、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必须向客户说明代理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 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擅自收费。 7、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8、代理记帐人员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9、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 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 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代理记账的职业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开展代理记帐业务的从业人员。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帐从业人员,是指经批准的各类代理记帐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中专职或兼职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所有人员。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代理记帐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时间经验,并取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资质。
4.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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